《吉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1月21日经十四届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19条,主要明确了地震安全性评价适用范围和完成时间、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要求,规范了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开展方式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等内容,强化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要求,突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的发布实施将为省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提供法治保障,促进吉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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