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颁布了《吉林省地震与火山监测管理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加强地震与火山监测是防御地震与火山灾害的基础。制定《吉林省地震与火山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加强我省地震与火山监测活动管理的需要,对于提高地震与火山监测能力,加强地震与火山灾害防御,最大限度减轻地震与火山灾害损失,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依据《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地震与火山监测管理实际,以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强化服务为重点,我局于2014年向省政府提交了制定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省政府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连续两年将《办法》制定纳入政府立法计划。《办法》起草过程中,我局与省政府法制办密切配合,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广泛征求省直相关部门、省政府法律顾问团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意见,通过省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汇总各方意见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并邀请省政府立法咨询委员对送审稿进行了论证。最后,经2016年8月22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办法》共28条。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规定了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规划和建设要求,规定了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运行管理要求,规定了地震与火山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规定了地震与火山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要求,并对地震与火山监测管理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办法》颁布实施,是我省深入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重要举措,是我省防震减灾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成果,将对进一步规范全省地震与火山监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吉林省地震与火山监测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陈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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