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发布71号公告,公布2021年9月28日,第十三届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对《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作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主要修改内容包括:重新明确地震、应急、自然资源、广播电视、民政等部门防震减灾职责。调整完善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制度,明确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具备承担工作必要的技术人员和技术条件,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推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经2000年11月24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该《条例》分总则、防震减灾规划、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59条。